芜湖轨道交通乘客守则

  

芜湖轨道交通乘客守则

  芜湖市轨道交通部分线路已经开通运营,广大乘客要按要求和规定乘车,具体乘车相关规定和要求等详见乘客守则。

 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,保障运营秩序,营造安全、便捷、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,依据《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守则。

  (一)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进站乘车,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,不得使用无效、伪造、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;

  (二)乘客越站乘车的,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。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,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根据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;

  (三)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、使用伪造证件乘车。乘客有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、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有其他逃票行为的,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。

  第四条依照国家、本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,凭有效证件,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,可以不要钱乘坐本市轨道交通。

  第五条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,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,上、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;列车车门蜂鸣器响,车门及站台门(屏蔽门)警示灯亮,乘客不得强行上、下车;车门及站台门(屏蔽门)开启、关闭时,不得触摸、倚靠;车到终点,乘客应当全部下车。

  第七条乘客可以不要钱带领身高 1.3 米以下的儿童乘车。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。

  第八条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允许超出 23 千克,体积小于 0.2 立方米,长、宽、高之和不允许超出 1.8米,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。

  (五)吸烟、点燃明火,随地吐痰、便溺、乱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;

  (七)擅自设摊、停放车辆、堆放杂物、卖艺、歌舞表演、散发宣传品、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,大声喧哗、吵闹,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;

  (十)携带自行车(含折叠式自行车),使用平衡车、滑板、踏板车、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(残疾人轮椅车、婴童车除外);

  (十一)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、放射性、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很大可能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;携带有严重异味、刺激性气味的物品,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、尖锐物品;携带充气气球;

  (十二)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、开关装置,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;

  (十三)损坏车辆、站台门、自动售检票等设备,干扰通信信号、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;

  第十条赤脚、赤膊、油污衣裤者、醉酒肇事者、烈性传染病患者、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情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、乘车。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,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,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。

  第十一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,自觉保持车站、车厢卫生,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,大声喧哗,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。

  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、自动售检票机及有关设施、设备。因乘客问题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的,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
  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,乘客应当保持冷静,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。

  第十四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、安全、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服务须知,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,遵从服务、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,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。发生纠纷时,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,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。

  第十五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,拒不遵守的,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,制止无效的,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  第十六条本守则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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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芜湖轨道交通票价政策采用里程分段计价,部分合乎条件的人员还能够轻松的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优待,具体票价表及优待政策详见全文。

  2024芜湖轨道交通现役军人、残疾军人、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等人群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免费乘车,详见正文。

  芜湖轨道交通1号线日开通运营,广大乘客可以在运营时间内乘车,具体运营时刻表详见全文。

  芜湖轨道交通1号线号线一期已经开通运营,其他线路规划及建设也正在有序进行,相关一手消息详见全文。

  芜湖轨道交通2号线日开通运营,是中国安徽省芜湖市第二条建成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,二期规划及建设一手消息本文持续更新中。

  芜湖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东起鸠江区万春湖路站,止于鸠兹广场站,大致呈东西走向。具体首末班车发车时间安排详见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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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芜湖市轨道交通部分线路已经开通运营,广大乘客要按要求和规定乘车,具体乘车相关规定和要求等详见乘客守则。

 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,保障运营秩序,营造安全、便捷、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,依据《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守则。第二条凡进站、乘车的人员,应当遵守本守则。

  (一)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进站乘车,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,不得使用无效、伪造、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;

  (二)乘客越站乘车的,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。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,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根据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;

  (三)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、使用伪造证件乘车。乘客有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、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有其他逃票行为的,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。

  第四条依照国家、本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,凭有效证件,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,可以不要钱乘坐本市轨道交通。

  第五条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,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,上、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;列车车门蜂鸣器响,车门及站台门(屏蔽门)警示灯亮,乘客不得强行上、下车;车门及站台门(屏蔽门)开启、关闭时,不得触摸、倚靠;车到终点,乘客应当全部下车。

  第七条乘客可以不要钱带领身高 1.3 米以下的儿童乘车。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。

  第八条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允许超出 23 千克,体积小于 0.2 立方米,长、宽、高之和不允许超出 1.8米,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。

  (五)吸烟、点燃明火,随地吐痰、便溺、乱吐口香糖,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;

  (七)擅自设摊、停放车辆、堆放杂物、卖艺、歌舞表演、散发宣传品、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,大声喧哗、吵闹,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;

  (十)携带自行车(含折叠式自行车),使用平衡车、滑板、踏板车、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(残疾人轮椅车、婴童车除外);

  (十一)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、放射性、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很大可能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;携带有严重异味、刺激性气味的物品,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、尖锐物品;携带充气气球;

  (十二)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、开关装置,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;

  (十三)损坏车辆、站台门、自动售检票等设备,干扰通信信号、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;

  第十条赤脚、赤膊、油污衣裤者、醉酒肇事者、烈性传染病患者、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情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、乘车。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,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,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。

  第十一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,自觉保持车站、车厢卫生,不得在列车车厢内饮食,大声喧哗,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。

  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自动扶梯、自动售检票机及有关设施、设备。因乘客问题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的,乘客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

  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,乘客应当保持冷静,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者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。

  第十四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、安全、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服务须知,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,遵从服务、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,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。发生纠纷时,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,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。

  第十五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,拒不遵守的,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,制止无效的,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  第十六条本守则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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